“武松打虎图”商标侵权案日前又有新动向。10月19日,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山东景阳冈酒厂诉裴立(画家刘继卣遗孀)与景芝酒厂侵犯名誉权一案。
“武松打虎图”商标侵权案,案情原本并不复杂。1958年建厂的山东景阳冈酒厂,1962年将“景阳冈”三字作为商标使用,1984年注册登记。1980年,该厂用经过修改的刘继卣先生的“武松打虎图”作为景阳冈陈酿系列产品的瓶贴和包装装璜。1982年又请中央工艺美院高中羽教授设计了由山冈、松林、新月、武松打虎、草丛及折断的哨棒和松枝组合的“武松打虎图”,作为景阳冈酒厂白酒产品的包装。1989年景阳冈酒厂将上述两幅正在使用的“武松打虎图”作为商标注册登记,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发的第504331号(高中羽作品)和第504332号(经修改的刘继卣作品)注册证书。
然而在此之前,山东景芝酒厂生产的“景阳春”酒瓶贴上的“武松打虎图”与景阳冈酒厂注册登记的第504332号商标完全相同,外包装上使用的“武松打虎图”与第504331号商标十分近似。此后仍继续使用。
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获权的商标制度,谁先注册,谁享有商标专用权,受法律保护。景阳冈酒厂认为,景芝酒厂侵犯了景阳冈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1995年10月28日向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。
聊城中法3次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诉前调解。景芝酒厂明确承认了侵权事实,表示道歉,愿赔偿景阳冈酒厂部分经济损失,并谋求共同发展的路子,这件案子,如果不是后来又旁生枝节,也许“景阳冈”早与“景芝”化干戈为玉帛。
裴立出具书面材料,授予景芝酒厂“刘继卣先生作品的独家使用权”,并据此先后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,要求撤销景阳冈酒厂的第504332号商标并获批准。504332号注册商标被撤销,给景阳冈酒厂的声誉及生产和销售带来巨大损失。
现经权威文鉴部门鉴定,并得到聊城中级法院认定,裴立出具的材料是假证。为维护法律尊严,维护景阳冈酒厂的形象,阳景冈酒厂再次与裴立和景芝酒厂对簿公堂。摘自《经济日报》